出現什麼問題可以要求退房
一般來説,房子也屬於商品,可以買也可以退。但是房子又跟一般的商品不一樣,買了之後雖然可以退,但不能隨隨便便要求退房,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那麼,出現什麼問題可以要求退房呢?為了防止發生退房糾紛,購房者如果決定退房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一、出現什麼問題可以要求退房
買房又退房,的確是一件苦惱的事情。但退房要有一定的準則,我們要注意8點要求:
收樓過程中,如果遇到質量小問題,可以讓發展商及時補修,但如果出現以下八種情況,購房人可提出退房。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即逾期交房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房日期。
3、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4、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的(故意隱瞞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除外)。
5、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辦理產權過户的。
7、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准,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的。
8、合同中約定的其它退房條件出現時。
二、退房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在買賣過程中,由於違約方的不同及所處的階段不同,辦理退房的程序也不同,具體手續如下:
1、訂金(定金或認購金)階段
當購房者已交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還沒有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情況下:如果購房者已向賣方支付了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沒有説明所交款項的性質,也沒有任何約定,這種情況購房者都可直接向賣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項。
如果賣方所售項目有《預、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購房者與賣方有約定,所交款項為定金,且如果買賣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最終沒有簽訂合同,所交款項予以沒收,定金一律不退。姜濤與劉桂林律師認為這種約定有違公平公正的原則,應屬強迫交易的行為,這種情況如賣方拒不退還定金,購房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對這種約定似乎是認同的。
2、已做預售登記階段
買賣雙方已到房地產主管機關做了預售登記,但房屋還未交付使用,這個階段如果一方想退房首先要與對方協商,看能否達成一致意見,如果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要以書面形式表示出來,簽訂正式退房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應包括雙方同意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如何退款、如何履行等問題。
如果買賣雙方中一方違約,且達不成一致意見,那麼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雙方協商達不成退房協議,可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起訴或申請仲裁。此外雙方還應到房地產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預售登記手續。
人們在買房後是可以退房的,但關鍵在於退房是否符合法定的退房條件,否則,如果是購房者無理由擅自要求退房,就要承擔支付鉅額違約金的責任。實踐中,如果您對所購的房屋不滿意而想退房,首先就要確定您要退房的理由是否符合退房的條件,再按照一定的程序辦理退房。總之,購房需謹慎,退房仍需謹慎,如有問題要及時諮詢房產方面的專家律師,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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