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交房租怎麼解決
一、承租人不交房租怎麼解決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出租人經要求後還是拒不繳付,出租人就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其繳納租金了。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賃物被損壞,承租人需要賠償嗎?
在承租人拒絕修復而出租人已經修復租賃物,且承租人的行為對出租人將租賃物正常對外出租造成影響的情況下,出租人的損失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修復費用;另一部分是出租人的租金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租人在使用租賃物的過程中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因此,當承租人未履行對租賃物的善用義務致給出租人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在租賃期限尚未屆滿時,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出租人無需解除合同,可直接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承租人不僅對於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而且對其允許的同居人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租賃物的毀損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合同約定,租房者必須如期繳納給房東房屋租金,如果核實租房者確實存在經濟困難暫時無法繳納租金,房東可以酌情進行時間寬限,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要求租房者繳納房租。如果租房者依然拒不繳納,那麼房東可強制收回房屋的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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