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編的8個重要知識點
法律常識2.43W
1.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民法典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
2.收養有漏洞,民法典來護航為進一步加強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
3.離婚太沖動,30天內可撤回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4.想離婚又多了一條路徑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的現象,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一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還對方一份自由。
5.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是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並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6.離婚負債多,法律來辨析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7.離婚案件中二週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民法典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週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8.規範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之訴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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