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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應該怎麼寫

法律1.93W
行政複議應該怎麼寫
行政複議應該怎麼寫
對於行政複議應該怎麼寫?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現在給大家介紹一下行政複議申請書應該怎麼寫,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行政複議申請書的首部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電話等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電話等。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申請人的名稱和詳細地址等。
(2)複議書中應寫明申請人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和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參照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中的分類寫,如拘留決定、查封貨物決定、不頒發衞生許可決定等。
(3)寫明申請複議的目的、要求。
即明確提出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具體行政行為。
(4)事實與理由是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核心部分,這部分應寫明三方面的內容:
①事實。應客觀地陳述引起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案件事實。
②證據。為證明所陳述的事實,應列舉出有關證據。
③理由。應在概括事實的基礎上,授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過推理,論證複議請求的合法性。
(5)複議申請書的尾部應寫明致送的複議機關名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申請日期。
(6)附項中應寫明提交的申請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份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