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山東省行賄罪

法律2.34W
山東省行賄罪
行賄罪山東省
 行賄罪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正常活動,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