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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和我老公離婚他不同意怎麼辦,我們已經分開兩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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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和我老公離婚他不同意怎麼辦,我們已經分開兩年了
我要和我老公離婚他不同意怎麼辦,我們已經分開兩年了
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係只能通過協議離婚,進行離婚登記,或者通過起訴的方式,經過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在一方不同意(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如果決定要離婚,只能去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一、先確認受理法院:
原則:一般是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
例外:
(1)如果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
(1)民事起訴狀:需要寫明雙方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住所地;列明訴訟請求(如請求判決離婚、分割財產、撫養權歸屬;寫明事實理由等);
(2)雙方的身份證複印件(帶好身份證原件)
(3)結婚證原件
(4)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明材料
(5)如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權,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財產清單、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
(6)其他相關材料:如分居證明、賭博惡習、家暴證明
三、參加開庭、等待法院判決
一般來説,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感情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有證據證明的,法院會直接判決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法院第一次判決如不準離婚的,與對方分居一年。
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會准予離婚。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並保留好分居相關證明,例如:租賃合同、其他住所地水電費繳納憑證,居委會、物業開具的居住證明等。
五、分居滿一年後,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準備好起訴材料,同時帶上第一次起訴的判決書及複印件。
準備好分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