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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中不可變更

法律1.75W
行政複議中不可變更
我想問問,行政複議中不可變更復議審理期限嗎?
你好,一般來説行政複議中不可變更復議審理期限。 1、《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一般的複議時間為六十日,而不是三個月。只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變更”不是可以超期的理由。 2、《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變更實際上是將原來的申請撤回,再重新申請複議,但這隻限於複議申請期限內,不可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