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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贍養生父母

法律1.49W
繼子女贍養生父母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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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子女與生父母的關係如何

在過繼認定有效的情況下,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也如收養關係一樣因過繼事實而消滅呢?根據民法的相關理念,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係應依據過繼協議來確定。過繼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強行性規定,應具有法律效力。進一步説,承認協議效力就是尊重民俗,能使裁判獲得廣泛的認同,真正實現定紛止爭。因此,協議約定過繼之後,不再與生父母發生關係的,可以按照收養事實處理;協議約定過繼之後,仍應對親生父母承擔贍養義務,仍有權繼承親生父母之財產的,應當認定過繼之後,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變。象“一支開幾門”這種情形,如果完全按照收養關係來處理,社會效果就很差。如果過繼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要結合過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是否存在扶養事實來認定。

民間中認為的過繼子女,其實要看具體的操作,才能確定是否可以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收養。符合條件要求,也辦理了手續或者進行了公證的,自然當事人之間就能成立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而一旦成立收養關係,過繼的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就會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