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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3.01W
執行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執行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當債務是被執行人個人債務時,不應當將被執行人的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也不能執行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財產。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則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判決書中若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則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追加或不追加。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則債務的性質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
雖然法律規定對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確定的主體以外的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主體,但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事實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隨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執行,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須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