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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取得財產利益的形式是什麼

法律2.64W
不當得利取得財產利益的形式是什麼
不當得利取得財產利益的形式是什麼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範圍。包括:
(1)取得財產權或其他財產利益,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等。
(2)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加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範圍或效力範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後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
(3)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於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
(3)勞務或物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