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階段有法庭調查嗎
法庭調查階段
1.宣讀起訴書,公訴人宣讀刑事起訴書。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
2.分別訊問被告人,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訊問順序是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3.詢問證人、鑑定人、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證人、鑑定人不得旁聽審理。
4.出示證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
5.申請新證審判長問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證據要求出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6.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這是今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的一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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