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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的方式將股權質押

法律3.11W
認繳的方式將股權質押
司法認繳股權質押有什麼規定

(一)認繳股權可以質押嗎?


未實際繳納的認繳部分的股權是指根據《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屬於認繳而非實繳到位的股權。


有意見認為,股權作為一種私權利,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否具有價值及可否用於出質,應當由質權人自行判斷和決定,而不是登記機關應當考量的問題,而且認繳未實繳的股權未必不具備價值,在特殊情況下價值有可能很高(如認繳的高成長性公司股權)。


但是,未實際繳付出資的股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其合法性基礎與股東按期繳納出資行為密切相關。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的,還需要進行行政處罰,將影響債務的清償和質權的實現。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就明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


因此,從保護質權人利益的角度考慮,未實際繳納的認繳部分的股權不適宜用於出質。


(二)對股權質押標的物的限制


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3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


(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注:《公司法》第35條第10項。


(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


以上就是關於公司法認繳股權質押有什麼規定的全部內容。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公司法規定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才可以設立質押,對於認繳股權質押是不認可的,這是因為未實際繳付出資的股權存在不確定性,因此認繳股權質押是不行的,但目前為止學術界還是對此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