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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除斥時間應如何理解

法律3.07W
可撤銷婚姻除斥時間應如何理解
可撤銷婚姻除斥時間應如何理解
1、因脅迫而結婚的:
1)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在結婚登記前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撒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