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談判會議紀要效力
會議紀要的意義
廣東為什麼要出台這一會議紀要?統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對具體辦案有何影響?
沈丙友介紹,2010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國家賠償法首次規定,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由於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給付前提“造成嚴重後果”和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導致賠償申請人只要人身受到羈押,在提出人身自由損害賠償的同時大都會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廣州市檢察機關為例,2011年上半年的統計數據顯示,全市受理的國家賠償申請案件80%以上都提出了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而且,申請人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往往特別巨大,動輒幾十萬元、數百萬元,甚至還出現了天價精神損害撫慰金案件。
“精神損害撫慰金規定不明確,不僅導致申請人漫天要價,不利於矛盾化解;而且容易導致執法隨意化,不利於對公民權利的平等保護。”沈丙友説,為解決這一難題,廣東省檢察院刑申處與省高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省公安廳法制處就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專門召開聯席會議,並於去年3月形成會議紀要。去年9月,會議紀要正式下發,開始在全省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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