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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法院不給立案如何辦

法律2.45W
民間借貸法院不給立案如何辦
民間借貸法院不給立案如何辦
2015年,立案審查制度變為立案登記制度,人民法院在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當場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自收到起訴狀七日之內決定是否立案;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決定是否立案登記。如果人民法院告知是材料不齊全,當事人可以要求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待材料齊全予以立案;如果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也應當接收材料,並於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人民法院告知不予立案及理由,那麼當事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分別處理,例如:屬於行政案件的,應當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先行仲裁或約定了仲裁機構管轄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