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土地使用權租賃
法律1.46W
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土地出租登記同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相比,有以下區別: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後者的出租人為土地使用者2、前者應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內申請登記,後者則應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申請登記。3、在法律制度用語上,前者定義為“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後者為“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4、土地出租登記屬於土地權利設立登記,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是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項權利。 顯然,我國上述規定是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作為物權化登記的。其實,個人認為,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界定為他項權利登記,在法律性質上有所不妥,因為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係,其行為後果並不發生物權變動或設定,即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法定權屬人的變化,承租人取得的不過是土地使用權的承租權,在租賃合同依法簽訂後,承租人便依法或依約取得承租權,而並非在申請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登記後才取得承租權,因此,嚴格的講它是合同登記備案,而非物權他項權利登記。該登記之目的,除為了便於國家監督控制土地使用權租賃市場外,主要是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如甲將其土地使用權低價出租與乙,但未登記備案,然後又將其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銀行在實現抵押權時,因“抵押不破租賃”,只能維持收不回成本的租賃關係,而通過租賃備案制度,銀行完全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查驗是否已經出租,並以此決定是否接受該項抵押。因此,法律上只要賦予該合同登記備案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可,即未租賃登記備案的,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有權不予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而對於已經租賃登記備案的,對於明知抵押物存在負擔仍接受擔保的抵押權人不予保護,即“抵押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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