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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製售假藥的刑事處罰規定

法律3.32W
對製售假藥的刑事處罰規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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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銷售假藥怎麼處罰

對銷售假藥會受到的處罰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全部的財產,單位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涉案人員。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