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隱瞞財產的一方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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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一方隱瞞財產怎麼辦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兼採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約定財產製優先於法定財產製。也就是説在夫妻未就婚前、婚後財產關係作出有效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的規定來規範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關係。此案適用法定財產製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第十八條(夫妻個人財產)、第十九條(約定財產)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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