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領域的職務犯罪類型
環保領域職務犯罪特點有哪些
(一)發案環節集中,犯罪行為多屬於不作為
環保部門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的發案多集中於日常監管、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和專項資金補貼等環節,案件中徇私情私利、權錢交易的現象較為普遍,失職瀆職現象比較嚴重。在諸多案件中,環保監管人員因受人受託、收受賄賂等原因,對個人、企業排污、違建等危害環境行為放寬政策、放任不管,甚至利用職權便利為他人篡改、偽造檢查報告,降低或變相降低審批條件,通過各種手段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二)行為隱蔽性強,案件發現、查辦難度大
環保部門的環境行政執法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正常職權行使時不允許任何人、單位及社會組織的非法阻止和干擾,可以説,環保執法具有較強的強制性和權威性。正是由於環保執法的專業性,而且相關條例、規定的運用一定程度上受執法人員主觀因素的影響,使他人難以對執法中存在的瑕疵甚至違規違法行為作出準確判斷,除造成明顯後果受追查的情況外,職務犯罪行為以此為掩護往往不會被輕易發現。
(三)窩案串案居多,盲從現象較為普遍
從相關案件的分析來看,受人員管理、制度規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執法人員在行使環保執法權的過程中受到一定監督和制約,執法枉法往往並非某個人可獨力完成的,而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執法人員聯合作案,或具有管理、審批權的負責人互相聯繫、互相關照、互相利用、結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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