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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賣淫罪認定標準

法律1.74W
介紹賣淫罪認定標準
介紹賣淫罪認定標準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