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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變造股票債券罪既遂量刑規定

法律1.16W
針對變造股票債券罪既遂量刑規定
針對變造股票債券罪既遂量刑規定
變造股票債券罪既遂的量刑如下: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在主觀方面、行為特點上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沒有什麼區別,最大的不同在於本罪的行為對象是股票、公司債券、企業債券而不是國家債券。本條所稱的“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為籌集自有資本發給股東的入股憑證,是代表股份資本所有權的證書和股東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所謂“公司、企業債券”,是指公司、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