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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去外地然後又要回家怎麼辦

法律3.14W
監外執行去外地然後又要回家怎麼辦
監外執行去外地然後又要回家怎麼辦
對於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一般在辦理監外執行時就要核實其居住地,如果需要變更居住地的,應當向司法所提前申請並按規定程序申批。

具體規定如下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五條

對於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時或者在其離開監所之前,書面告知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後果,並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在判決、裁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其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