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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程序應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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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程序應是怎樣的
審查起訴階段程序應是怎樣的
審查起訴的對象是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審查起訴部門需要對案件的事實、證據以及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以確定應否對案件提起公訴並作 出相應的決定。具體而言,人民檢察院辦理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必須查明:
(1)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是否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審查起訴包括程序性審查和實體性審查。主要審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閲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當司法機關發現了犯罪嫌疑人做出了犯罪行為後也是會立即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的,當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相關證據後也是會將案件移交至檢察機關,那麼檢察機關在受理了案件後還是會重新進行審查起訴的,同時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為自己進行辯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