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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兩個案由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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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兩個案由如何適用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兩個問題怎麼解決
你好,對於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將工傷事故分別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中規定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同時又在第六部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中規定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這兩類案件都源於工傷事故這一法律事實,在審判實踐中,常常存在對這兩類案件的性質、法律適用、賠償項目及標準、適用關係等認識不清,相互混淆等情形,不知道如何適用。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包含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前者對象是工傷損害賠償的問題,主要依據勞動法的賠償規定;而後者是保險賠償的問題,主要是根據勞動保險合同規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糾紛,主要區別是依據的不同。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受《民法通則》、《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民法(部門法)的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屬於社會保險範疇,是勞動爭議案件,受《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部門法)的調整。 一、兩種案由相互混淆的原因。 之所以在認識觀念上和審判實踐中存在困擾,原因有:1、工傷事故實質是職工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受到侵害,具有勞動法律關係和民事侵權賠償雙重性質,在我國,勞動法和民法是兩個各自獨立的基本法律部門,分別調整勞動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各自從社會保險關係的角度和民事侵權行為的角度,對工傷事故加以規範。工傷事故成為勞動法和民法兩大部門法交叉調整的對象。2、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民法(部門法)又將工傷事故整合到勞動法(部門法)中的《工傷保險條例》來處理,使工傷事故處理歸於勞動保險法中,不禁使人懷疑設置上述兩個案由有無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