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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四十年產權到期怎麼辦

法律2.88W
商業四十年產權到期怎麼辦
商業四十年產權到期怎麼辦
1、商業用地40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到期的,權利人可以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商業用地全國 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屆滿時權利人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
2、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