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抓人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法院執行局抓人的要求有哪些
1、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2、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拘留,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應經院長批准,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
3、司法警察持院長簽發的拘留決定書,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教育措施。
4、被執行人在有條件執行時拒不執行,下達傳票三次拒不到庭履行義務的,暴力抗法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執行法官可拘捕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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