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會標註累犯麼
法律1.68W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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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親戚想問下起訴書會標註累犯麼
以下是關於起訴書會標註累犯麼問題的回答累犯,作為法定從重情節,刑法在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加以了明確規定。僅就一般累犯而言,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五年內又犯新罪;二是前後兩罪均為故意犯罪;三是前後兩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辦案實踐中,檢察機關對可能符合以上三項條件的被告人提起公訴時,一般都在起訴書中直接依據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認定為累犯。起訴書中是否應認定累犯,筆者認為值得商榷。
首先,起訴書中認定累犯有悖於法院統一定罪原則。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可能認為被告人符合了一般累犯的三個條件,但因檢察機關的法律判斷不具有終局性,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以及判處被告人刑罰,故不宜認定累犯。所以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將被告人認定為累犯,有越過審查起訴邊界,變相行使定罪權乃至量刑權之嫌,有悖於法院統一定罪原則。
其次,起訴書中認定累犯可能影響檢察機關法律判斷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案件。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又因故意犯罪被提起公訴,但是按刑法分則的規定,後罪刑罰的刑種選擇比較廣泛,既可以判處有期徒刑,又可以判處拘役、管制甚至是單處罰金。一般情況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都在起訴書中將被告人認定為累犯。但是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可能判處被告人拘役、管制乃至單處罰金,這種情況下,被告人不符合刑法在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不能認定為累犯。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依法作出這樣的判決無可厚非,但卻造成了檢察機關的法律判斷與法院判決之間的衝突,影響了檢察機關法律判斷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當然,不在起訴書中認定累犯並不意味着檢察機關對可能符合三項標準的被告人的累犯問題置之不理。在提起公訴時,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已經符合了累犯標準,可能被認定為累犯的,應在開庭時在公訴意見書中明確表達,建議合議庭裁判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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