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和抗訴的區別一般有哪些
法律1.73W
上訴和抗訴的區別一般有哪些
1、主體不同。有權上訴的主體,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仍然是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享有完整、獨立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審的判決請求抗訴,對裁定不能請求。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僅限於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審程序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2、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3、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採用書狀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採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
4、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上訴的途徑: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途徑:提出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檢察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5、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就是上訴不會加重處罰,但是檢察機關抗訴不受此原則限制;
6、上訴只能在一審判決後判決未生效的上訴期內提出;檢察機關抗訴分為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二審抗訴只能在抗訴期內提出,再審抗訴在判決生效後任何時間都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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