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權,學校責任
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認定
1、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第三人(學校以外的人員)導致的學生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侵權補充責任。“補充責任”一般認為只有在第三人無法找到或者當事人無履行能力時,學校才承擔責任,而且只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簡單地説,就是學校存在多大過錯,就承擔多少責任。
2、學校以外人員的認定
學校以外人員是指學校的老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而對於學校的學生而言,即使其為侵權人也是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對象,也是屬於學校學習、生活中的一員,不應當將之劃入到學校以外的人員。比如,社會人員進入學校傷害學生,或者校外的車輛撞傷學生等這些侵權行為的主體才屬於學校以外的人員。
判定學校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在於學校是否盡了合理注意保護未成年人身安全的義務。所謂合理注意保護未成年人身安全的義務,是指學校在組織未成年人學生參加教學或與教學有關的活動時,對明顯的、可能的或可能遇見的危害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應給予的注意,和應採取的正常有效的保護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預防措施。
學校有保護未成年安全的責任,但學校的這項責任並不是無限延伸的,在超出學校管轄範圍的學生受傷事故,學校不需要負責。預防學生受傷,應該從源頭抓起,從思想上引起孩子的重視,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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