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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過程應當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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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過程應當中止的情形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

(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牴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3)在審理案件中,人民法院發現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訴訟,待有關機關作出最終處理後,再恢復訴訟。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影響本案審理的,應繼續審理;

(4)追加、更換當事人,或者本案的處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處理的結果時。

中止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加以恢復。恢復訴訟後,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止前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一般情況下,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一方當事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不可抗拒的事由,訴訟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並且中止的時間是不計入審限的。

對於民事中止訴訟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條件的認定上,必須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中止訴訟,另外,對於中止訴訟的決定,應當由當事人申請,而由司法機關在審查後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