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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欠條時效

法律2.39W
借條欠條時效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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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時效

感謝各位律師在百忙之中對我的問題給予了答覆!無以言表,只能再次説:“衷心感謝!”。各位律師答覆的共同點是:沒過時效,可以起訴。讓我欣喜!但具體到一些細節又心生困惑:1、上海的劉乃安律師——關鍵是取得證據,以免他不承認。(他給我寫有借條,我還要什麼證據?白紙黑字,還怕他不承認?)2、廣州龔崇嶺律師——不要説兩年前找他要過錢,就説最近找他要錢他不還。(是否可以理解為若説兩年以前就已經找他要過了,到現在才起訴就有超過時效之嫌了?)3、合肥許繼光律師——且他本人以前承認欠款以及你的索要行為表明你沒有放棄權利,關鍵問題將以上情況以證人證言或者錄音的方式固定下來,對你更為有利.(不知許律師要我搜集的是以前的還是現在的證據?要是以前的不就和龔律師的善意提示矛盾了嗎?此外,遺憾的是無論以前還是現在的我都沒有這方面的有力證據,證人都是和我有直接利害關係的,這些證據是否是法庭所必須的?沒有對我就不利了?)還有就是,如果證明了我一直沒有放棄過我的權利,諸如我早(甚至比兩年前還早)就跟他説過“什麼時候有了就什麼時候給我”之類的話,而拖到現在才起訴就有超過時效之嫌的話,那麼我若肯定的説此前一直就沒找他要過,現在才要,是否又意味着我早就放棄自己的權利了呢?兩者我該怎麼選擇哪?我還了解到,我國司法機關關於債務債權的時效問題還有不同的認識,而最高法院也沒有一個統一的絕對的解釋,也就是説具體到我這個案例上就會有兩種截然不同判決結果的可能性——沒過時效;超過時效。而且選擇哪種判決都對!誰在法院有人就會做出對誰有利的判決!真的是這樣嗎?那我可就慘了,我沒人!他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