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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民法總則

法律1.92W
不當得利的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不當得利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關於訴訟中“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這一構成要件的舉證義務由原告(利益受損人)負擔還是由被告(得利人)負擔,看似訴訟法的事項,其實民事請求權構成要件的舉證義務如何在原告被告之間的分配問題,涉及各式各樣的民事法律關係,訴訟法在規定舉證義務分配的“誰主張誰舉證”一般規則之外,無法一一具體規定,只能由民法實體法加以規定。在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中,對“對方當事人利益受損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與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失之間有因果聯繫”二項要件的舉證義務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來確定,學界和法院不存疑問,而對於“得利人得利沒有法律根據”這個要件由哪方當事人來負擔就頗有爭議。有的人認為,如果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該項要件的舉證義務就應由原告(利益受損失人)負擔,但是,那樣就存在原告(利益受損失人)因“無法律根據”屬於消極的事實(不存在的事實)而客觀上無法舉證的情況。因此,該項舉證義務的確定不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這個一般規則,而應由民法將這一要件表達為由被告(得利人)對自己“得到此利益有法律根據”(積極事實)負舉證義務。另有人持相反的觀點。在這兩種不同的觀點下,相同請求返還的不當得利案件,呈現的判決結果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