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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劫持船隻、汽車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法律2.47W
如何區分劫持船隻、汽車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如何區分劫持船隻、汽車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體都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都是出於故意,客觀方面都可表現為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兩者還是具有以下本質區別:
1、主觀目的完全不同。本罪的行為意在控制船隻、汽車按自己的意圖行駛;而搶劫罪的目的在於非法佔有財物
2、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搶劫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
3、所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限於船隻和汽車,而搶劫罪的對象則包括船隻、汽車在內的一切有形的動產,對象比本罪廣泛得多。
4、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完全相同。本罪由於意在控制船隻、汽車,一旦達到其目的,往往會離船、離車而去,或者將所劫船隻、汽車予以毀壞;而搶劫罪由於意在佔有所動之物,通常就會在一段時間繼續使用或出賣所劫船隻、汽車。如果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劫取正在使用中的船隻、汽車,其行為量同時觸犯本罪,但無需數罪併罰。如果查不清行為人的具體目的,則可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