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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管轄權異議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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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管轄權異議不開庭審理
二審不開庭審理情形有哪些

二審不開庭審理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以下四種情況,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