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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勞動爭議仲裁需要經過哪些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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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勞動爭議仲裁需要經過哪些步驟
進行勞動爭議仲裁需要經過哪些步驟
(一)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對《立案審批表》應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並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二)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
(三)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和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瞭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
(四)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五)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的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