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股權糾紛二審
最高法院商標侵權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一)、對註冊商標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三種侵犯商標權行為
《若干解釋》第1條對《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進行了解釋,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有權的三種新的行為。《商標法》第52條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有權行為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五)項屬於“兜底條款”,即“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有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對《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列舉了兩種情形:即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
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在修改前的《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基本上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遇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得不從我國承諾加入的《巴黎公約》中找到依據。長期以來,對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和方式在知識產權法律界和司法實踐部門有爭議。除對行政主管部門成批頒佈馳名商標的做法有爭論外,對人民法院能否認定馳名商標、如何認定馳名商標,法院內外也都有不同的聲音。同時對馳名商標的不當炒作,從另外的角度又給馳名商標塗上些過分神聖的色彩。對馳名商標法律規定的不足和在社會上、輿論中對馳名商標過分的熱衷,形成鮮明的對照。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問題,在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中逐步凸顯出來。
(三)、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審判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最重要的環節,是對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認定。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認定侵犯商標權行為主要涉及對相關公眾、商標近似、類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實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對商標侵權行為認定原則問題。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若干解釋》第8條至第12條針對前述情況,對實踐中長期使用但是一直沒有明確規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瞭解釋。
綜合上面所説的,商標侵權就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去侵犯別人的權利,而且這些行為只要當事人一旦構成犯罪的條款,必定就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因此,我國也是給出了相關的解釋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讓商標擁有者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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