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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法律3.16W
該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該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1、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要作以下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一般指的是夫妻雙方因感情存在問題,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連續不間斷的分居滿兩年及以上的感情狀態。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