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施工合同的簽訂依據

法律4.63K
施工合同的簽訂依據
簽訂施工合同談判的依據是什麼?
談判施工合同各條款時,發包人和承包人都要以下列內容為依據:一、法律、行政法規這是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則,必須遵守。也就是在雙方談判合同具體條款時,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談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範圍進行談判。例如:《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根據這一規定,如要求承包人墊付建設資金,這是與法律相牴觸的,如果簽訂這類合同,是屬於無效條款。二、通用條款《通用條款》各條款中有四十多處需要在《專用條款》內具體約定。因而《專用條款》具體約定的內容,在談判時,都要依據《通用條款》這條談判約定。三、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況和施工場地情況建設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動、施工週期長及涉及面廣等特點使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都要結合雙方具體的工作情況和施工現場等因素談合同,離開雙方的實際工作情況,妄談合同具體條款,會造成合同履行中產生糾紛或違約事件。雙方在《專用條款》內對《通用條款》要進行細化,補充或修改。四、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根據法律規定,招標工程必須依據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訂立書面合同。同時,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