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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人員由哪個監管

法律1.4W
監外執行人員由哪個監管
監外執行人員由哪個監管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由執行地的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進行監督,要進行社區矯正服務。
1、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2、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
3、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4、根據法律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另外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因此監外執行人員由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