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中的代位追償權
保證人的追償權與代位權的區別
追償權與代位權之間存在區別:
(一)產生的法律基礎不同。
前者基於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產生;後者則不是基於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而是基於民法關於第三人清償的規定。
(二)法律性質不同。
前者是一項新的權利;後者從嚴格意義上説,不是一項權利,而是債權的法定移轉;
(三)功能不同。
前者作為一項新的權利,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對於原債權的擔保,不論是人的擔保還是物的擔保,保證人均不得主張;後者則基於債權的法定移轉,原債權以及擔保的一切權利,代位權人均可主張;
(四)訴訟時效的起點不同。
前者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後者作為代位權本身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而只是保證人承受債權人的原債權及其從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存在重新起算的問題。
(五)權利行使的程序不同。
前者的行使有兩種方式。對此下方詳述;後者則在代位權人繼受債權人的原債權及其從權利後,有權依據原債權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代位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爭議。
(六)抗辯事由不同。
前者作為一項新的權利,債務人不得以其對債權人的抗辯事由對抗追償權人;後者因是債權的法定移轉,代位權人承受是原債權及其從權利,所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享有的所有抗辯事由均可向代位權人抗辯。
(七)利息上的不同。
前者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法律關係的不同而有別。後者則根據原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原有的債權關係加以確定。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講述的關於保證人的代位權的相關知識。從以上內容來看,保證人的代位權與追償權是大大不同的,對於保證人的代位權,小編了解的也只是一點表面,如果大家在平常生活中發生債務糾紛的時候,還是要諮詢相關的專家律師,才能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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