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
為促進法官、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落實法官、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意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法發〔2016〕24號
頒佈時間:2016-10-12
實施時間:2016-10-1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應當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尊重司法規律,體現司法職業特點,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責任與過錯相適應,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二、法官、檢察官在審判、檢察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實施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予以懲戒。
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適用《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
三、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分工負責。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對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行為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設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
懲戒委員會由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職業操守好的人員組成,包括來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律師的代表以及法官、檢察官代表。法官、檢察官代表應不低於全體委員的50%,從轄區內不同層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選任。
懲戒委員會主任由懲戒委員會全體委員從實踐經驗豐富、德高望重的資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對人選把關後產生。
法官懲戒工作辦公室設在高級人民法院,檢察官懲戒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級人民檢察院。
五、懲戒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制定和修訂懲戒委員會章程;
(二)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調查的情況,依照程序審查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的意見;
(三)受理法官、檢察官對審查意見的異議申請,作出決定;
(四)審議決定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的其他相關事項。
懲戒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對法官、檢察官的舉報、投訴。如收到對法官、檢察官的舉報、投訴材料,應當根據受理權限,轉交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司法管理、訴訟監督和司法監督工作中,發現法官、檢察官有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需要認定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提請懲戒委員會審議。
除前款規定應報請懲戒委員會審議情形外,法官、檢察官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七、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懲戒委員會提供當事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事實和證據,並就其違法審判、檢察行為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當事法官、檢察官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
八、懲戒委員會經過審議,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情節和相關規定,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對當事法官、檢察官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提出審查意見。
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送達當事法官、檢察官和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九、當事法官、檢察官或者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提出。
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查,作出決定,並回復當事法官、檢察官或者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十、法官、檢察官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屬實,懲戒委員會認為構成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懲戒決定,並給予相應處理。
(一)應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依法辦理;
(二)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法官、檢察官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應當按法定程序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
十一、當事法官、檢察官對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並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訴。
十二、本意見所稱法官、檢察官,是指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後進入員額的法官、檢察官。
對司法輔助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依照有關法律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分別制定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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