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外交部等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外交部等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服務工作,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及其配套文件的有關規定,現就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人事部(已撤銷),外交部
文 號:國轉聯[2006]1號
頒佈時間:2006-02-08
實施時間:2006-02-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政府人事廳(局)、外事辦公室、公安廳(局)、財政廳(局)、勞動社會保障廳(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並各省軍區(衞戍區、警備區)政治部,各駐外使領館、處:
一、關於軍齡和工作時間計算問題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銜齡、任職年限、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年限和配偶隨軍並取得常住户口計算時間等截止日期,為批准其轉業當年的3月31日。
(二)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直接入伍的軍隊轉業幹部,選擇自主擇業的,比照同期入軍隊院校學習的幹部相應確定自主擇業條件。
(三)收歸軍隊建制的人武部幹部,屬於轉業複員軍人的,其收歸前在人武部工作時間連續計算軍齡。
(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工作單位以軍隊任職命令確定的單位為準。
(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外出學習(進修)或者代職在1年之內的,計算為其原部隊駐地工作時間;在1年以上的,計算為其原學習(進修)或者代職部隊駐地工作時間。
(六)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時間,累加計算,不滿12個月的按1年計算。
(七)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在飛行、艦艇學院學習的,其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時間,從飛行、艦艇學院學員檔案記載的上飛機、艦艇時間起計算。
(八)跳傘兵服役年限,不視同從事飛行年限。
(九)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其軍齡按實際服役年限計算,不進行折算。
二、關於退役金計發問題
(十)增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軍齡計算,服現役每滿12個月計算1年軍齡,剩餘不滿12個月的按1年軍齡計算。
(十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學習時間,與其軍齡合併計發退役金。
(十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入伍前上山下鄉或者參加地方工作的時間,不作為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比例的依據。
(十三)公安部門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給予邊防、消防、警衞部隊現役人員立功獎勵的,按中發[2001]3號文件有關規定作為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比例的依據。地方給予軍隊現役人員或者地方給予收歸軍隊建制前人武部幹部的其它立功獎勵,不作為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比例的依據。
(十四)軍隊大單位與總後勤部制定的軍隊幹部津貼補貼標準不一致時,按總後勤部制定的全軍統一規定標準執行。
三、關於有關待遇問題
(十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錄用或聘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被錄用或聘用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待遇。其從上述單位辭職、被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後,不再恢復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待遇。
(十六)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學習的,仍享受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待遇。
(十七)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符合國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費)規定的,由安置地及時計發,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
(十八)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1994年12月31日前,逐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轉業地方後仍繼續享受,本人原所在大單位應將名單報總政治部幹部部,商人事部有關部門劃轉所需經費。
(十九)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並以其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其退役金的處理,暫參照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人函[1999]177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管理服務問題
(二十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離隊報到手續,與計劃分配轉業幹部同時辦理,有特殊情況的可提前辦理,截止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由其原部隊派專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軍轉和公安部門應及時辦理接收落户手續,最遲不得超過當年9月30日。
(二十二)用人單位調用檔案的,須由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用人單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三方簽訂協議。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辭職、被辭退、解除聘用合同或從高等院校畢業後,用人單位須將檔案及時退還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不得轉交第三方,同時履行相應的檔案交接手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從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辭職、被辭退、解除聘用合同後,其檔案不再退還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
(二十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錄用或聘用證明,本人應定期報告有關情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辭職、被辭退、解除聘用合同或終止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及時出具相應證明,並向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二十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常住户口擬從安置地遷往其它地區的,應根據擬遷入地落户的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未就業期間,其退役金髮放、醫療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負責;就業後,其相關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因私出國、出境,時間在1年以上的,從第13個月起,每年應向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提供由我駐外使領館、處或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認證。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憑上述證明,繼續支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出國定居後,其退役金照發。但須本人按照上述公證、認證要求,每年向安置地軍轉安置工作部門提供本人生存證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因私出國、出境或定居的,其境外的醫療費,由本人自理;獲准在國外定居的,其住房補貼停發。後又經批准回國定居的,從落户下個月起,安置地軍轉安置工作部門按國轉聯[2001]8、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出國定居後在境外死亡的,其親屬應及時通知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並按照上述公證、認證程序,向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提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死亡證明書和供養直系親屬生存證明書,安置地軍轉安置工作部門按規定發給一次性撫卹金和喪葬補助費。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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