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日國家出新規啦,看看有什麼利好的規定
從2022年11月1日起,城鄉規劃建設中,違法建築不一定會直接下令拆除。即使是違法建築,也將會更加註重考慮違法建設是否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法律規定對違法建築的認定需要經過實地考察與材料審查,一定要經過具體的認定程序並向房屋所有者出具明確的違建認定書。
9月23日,自然資源部印發了《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新規程”)。新規程施行後,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同時廢止。
新規程增加了諸多違法查處相關規定,例如以下幾點:(1)將測繪地理信息、國土空間規劃等行政行為納入了該立案查處工作規程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了自然資源違法行為予以規範的範圍。(2)明確新規程對於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行政機構查處違規內容時候的參照依據。(3)確定了國土空間規劃類案件採取不動產所在地屬地管轄的模式;測繪地理信息類案件,一般由單位註冊地、辦公場所所在地、個人户籍所在地的自然資源部門管轄。(4)新規程增加了關於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規定,即: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對於違建也是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違法建設,下列情形構成尚可採取改正措施:(1)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決定,且建設內容符合或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後能夠符合審核決定要求的;(3)其他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增加此條款從法律適用角度來講,為改正措施適用條件增加了法定的適用情形,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可以就違法建築的實際情形具體行使行政裁量權,依法適用該條款;同時為此後其他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設置能夠進一步加強立法之間的銜接,體現依法行政與社會治理的有機結合,適應時代發展和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
隨着我國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不斷完善,違法建築從其認定到採取相應的行政措施不再適用一刀切政策,相對更有利於老百姓。當然,如果您家房屋已經被認定違建,或者當地政府要以違建之名進行拆除的,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進行挽回損失,能改正或通過補正手續的就補正,不一定必須要拆除,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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