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放棄全部財產,“身無分文”就不用償還債務了?
中國法院網訊 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
近期,原告陳某作為債權人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被告周某和其妻子田某的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
這是陳某和周某第二次對簿公堂,之前因周某在小區裏將陳某撞傷,雙方就賠償金額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陳某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周某應向陳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20餘萬元。
但在該案執行過程中,發現周某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原來,在前次一審判決後,周某和田某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名下的2套房屋都歸田某所有,債務由周某承擔。二人離婚後,隨即將位於上海市的房屋產權人變更為田某一人。
故陳某作為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撤銷周某和田某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約定的條款,並要求周某、田某對陳某此次訴訟支出的律師費、差旅費、財產保全保險費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擔保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陳某對周某享有債權,但周某至今未向陳某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周某通過以協議離婚方式約定將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權歸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對價或其他財產,該行為明顯屬於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構成了對陳某債權的損害。
據此,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周某、田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3條財產分割條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約定,並認為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故法院同時判決周某向陳某支付律師費、財產保全保險費等。
本案判決後,債務人周某清楚知曉了其無法通過離婚逃避還債,主動向債權人陳某履行了全部債務、承擔了所有的費用,雙方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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