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產後視力下降,經鑑定成五級傷殘!醫院賠償患者122萬餘元!
生孩子以後,很多產婦都會遇到一種情況,那就是生產過後,感覺視力有所下降。這種情況,大多是因為產婦在生產的過程中,耗損了大量的精力,對肝和腎臟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正常情況下,這種狀況兩三個月就會消失,但也有些產婦,很難恢復正常,甚至會出現視網膜脱離等狀況......
【案情簡介】
2015年11月30日,高某入住A醫院待產,經初步診斷:妊娠合併心率失常、雙胎妊娠、試管嬰兒妊娠狀態。同年12月1日,行“子宮下段橫切口剖宮產術+胎盤徒手剝離術”,當日因產後出血,出現失血性休克,再行“次全子宮切除術+雙側髂內動脈結紮術”。
同年12月3日,醫院又為高某行“剖腹探查+左附件切除術”。2016年1月4日,高某轉入產科繼續藥物治療及康復治療。同年1月17日,高某雙眼視力模糊、流淚,分別請神經內科及眼科會診。同年4月1日,高某出院。
2016年8月13日,高某至B醫院眼科就診,診斷:缺血性視神經病變,屈光不正。8月27日,高某又在該院內科就診。
在此期間,高某還去C醫院、D醫院等處就診治療。
【維權過程】
生個孩子,還沒能好好的看看孩子,視力就嚴重出問題。高某認為A醫院存在手術操作失誤,導致其出血且未如實告知、未盡謹慎注意義務、未及時發現病情變化、延誤診治,使自己發生大出血,造成昏迷和缺血性腦病;B醫院則存在錯誤使用藥物,致使自己的視力出現障礙的情況。於是,便把A醫院、B醫院訴至法院,要求兩家醫院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
一審審理中,依高某申請,一審法院委託某省醫學會對A醫院、B醫院對患者高某診治過程中有無過錯醫療行為、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原因力大小進行鑑定;委託某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患者高某的傷殘等級、休息期、護理期、營養期及護理等級和護理人數進行鑑定。
某省醫學會得出鑑定意見:1.A醫院在對患者高某的診治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方醫療過錯在造成患者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為主要原因;2.B醫院在對患者高某的診治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
某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得出鑑定意見:高某因2015年12月1日行剖宮產術後,出現失血性休克,致缺血缺氧性腦病,缺血性視神經病變等,行“次全子宮切除術、左附件切除術”等治療。高某目前仍遺留雙眼視覺功能障礙,考慮其雙眼視力均小於0.05,比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評定其為五級傷殘。其子宮次全切除、左附件切除,比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評定其為一項八級傷殘、一項九級傷殘。建議高某所需的誤工期限以12個月左右為宜、護理期限以6個月左右為宜、營養期限以4個月左右為宜(均包括住院時間)。高某目前日常生活活動基本能自理,評定其為無護理依賴。
結合鑑定意見和實際情況,一審法院酌定A醫院承擔70%的賠償責任比例,B醫院的診治過程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裁判】
根據責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決:由A醫院賠償高某損失1225082.80元。
後續,A醫院不服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但在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材料。法院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維持原判。
【小律釋法】
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司法鑑定非常重要,是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認定責任劃分的主要方式,而司法鑑定的類別及收費標準也因案而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收取鑑定費用。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鑑定費用收取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規定。
本案中,經過鑑定,屬於醫療事故,所以,高某為確定醫療損害過錯,申請司法鑑定而支出的鑑定費11350元,應由A醫院承擔。
【小貼士】
生產過後,很多寶媽會出現視力下降的情況。這時候,一定要養成良好的作息習慣,少看手機、電視、電腦等電子產品。在出現眼睛腫脹,痠痛的時候,可以用毛巾熱敷眼睛,放鬆眼部肌肉,緩解不適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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