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閃離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什麼行為屬於騙婚
閃婚閃離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什麼行為屬於騙婚?
彩禮,是我國社會延續數千年的婚嫁習俗
又稱為定親彩禮、聘禮等有兩廂相好、喜慶吉利之寓意但近年來的“天價彩禮”所引發的社會矛盾日益受到關注使得彩禮習俗日漸變味,甚至形成不正之風成為眾多家庭沉重的負擔,失去了本意一些地區為此開展了多種行動進行整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該條規定並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彩禮,而是禁止結婚索取財物。 婚姻是自由的,自願的,彩禮只要符合自願和適度原則,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那麼,對於男女交往期間贈與的金錢可以要回嗎? 閃婚閃離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什麼樣的情況屬於騙婚? 一起來看一下法院對這些問題的處理:1、戀愛期間給付的財物,是彩禮還是普通贈與? 彩禮具有明顯的目的性、習俗行和特定性,基於當地風俗習慣、以登記結婚為目的,男方按照習俗向女方給付一定的財物,其給付的成立是以最終結婚為條件。 普通贈與的認定,一般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表達感情,男方自願並非迫於當地風俗習慣贈與,不以登記結婚為條件。 比如男方出於自願所給付的價值較小的物品、請客花費、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應當認定為贈與行為和人情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2、婚前的大額贈與,分手後,可以要回嗎?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對於大額財物的贈與,如果是基於結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其贈與行為可以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時,贈與合同未實際生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財物。 如果是出於純自願的感情贈與,與彩禮有着本質不同,因此,對於男女雙方之間為表達情感,並非基於彩禮習俗,而是出於自願的贈與行為,即使金額較大,司法也不宜過多幹預,應按照一般贈與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避免簡單問題複雜化。 婚前男女之間的資金來往,也有可能是借貸,對於一方主張為借貸關係的,要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有關借貸關係的認定標準、舉證規則進行處理。 3、能否將代收彩禮的對方父母列為共同被告? 對於代收接受彩禮的女方父母能否被列為被告的問題上,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作為被訴主體。男方將彩禮交於女方父母這是一種地方風俗習慣,當男女雙方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同居關係無法繼續進行時,作為接受彩禮的父母,負有部分或全部返還的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作為被訴主體。婚約財產糾紛的法律關係主體是同居的男女雙方,如果將女方父母共同列為被告,則存在訴訟主體不適格問題。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中能否將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的答覆》中,對該問題給予了答覆: 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是適當的。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都可能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但是,可以作為訴訟主體並不一定意味着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在有證據證明女方將接受的彩禮交付給父母、近親屬的,或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判決女方的父母或者近親屬在相應的範圍內共同承擔責任。 4、什麼情況下彩禮可以要求返還?閃婚閃離,彩禮需退還嗎? 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三種情形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司法解釋雖然明確規定了這三種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但是並沒有限制其他情形下可以返還彩禮,就是説,除了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返還彩禮的情形,還存在其他情形,即可以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 總的來説,在判斷彩禮是否返還、返還數額上,要充分考量男女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婚前交往時間的長短、彩禮的數額與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雙方未締結婚姻關係或離婚的原因和過錯、當地風俗、彩禮使用情況等多種因素,對案情進行綜合的整體把握。 5、什麼樣的行為屬於騙婚? 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但是對於索要彩禮後失蹤、離家出走的,索要彩禮後與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內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別是否涉嫌詐騙犯罪。 即使不構成詐騙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確定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也會給予足夠的價值評判。如果認定女方的確是以索要彩禮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涉嫌詐騙犯罪的,人民法院會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彩禮本是美好的象徵,不應變成冰冷的金錢數字,更非“婚姻買賣”。 進入婚姻殿堂的新人,應是幸福美滿,而不應該是負債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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