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贈與,可確認贈與行為無效
律師隨筆2.48W
案情簡介:賈某與程某於1998年12月14日登記結婚。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程某與馬某建立婚外戀愛關係。2016年6月27日,賈某與程某離婚。2014年10月12日、2015年1月17日、2015年10月31日,程某分三次用夫妻共同財產向馬某轉賬30000元、70000元、50000元,共計150000元。後因程某需要用錢,馬某向程某轉賬7000元。2016年,賈某、程某作為共同原告曾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馬某,要求馬某償還143000元。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程某、賈某的訴訟請求。之後,賈某以確認合同無效為由,再次提起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程某贈與馬某143000元行為無效;2、馬某返還賈某143000元;3、本案受理費由馬某承擔。裁判要點: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許可將大額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張請求確認該贈與合同無效,返還財物,除非受贈人有理由相信贈與行為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程某在與賈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夫妻共同財產143000元贈與馬某,雙方成立贈與合同關係。程某的贈與行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額處分行為,未經賈某同意,故該贈與行為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亦有悖公序良俗,應屬於無效行為。馬某取得的143000元無法律依據,應當將取得的143000元返還賈某和程某。綜上判決:一、確認程某贈與馬某十四萬三千元的贈與行為無效;二、馬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賈某、程某十四萬三千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外戀愛關係,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侵犯了配偶的共有財產權,亦有悖於公序良俗原則,該贈與行為應屬於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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