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的常見具體情形
訴訟離婚,法院會判決離婚的標準就是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而法官判斷夫妻感情破裂依據主要有具體的情形和相應的證據,下面資深北京離婚律師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法院判決離婚的常見具體情形。
法院判決離婚的常見具體情形主要有以下十四種: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了一方不同意生育子女,另一方難以接受的,可以認定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瞭解了這些,那麼當事人在舉證時,可以圍繞上述“標準”進行舉證,如果能夠證明上述情形的存在,法院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進而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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