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律師丨下班後不能認定工傷,法院改判!
近日,廣州“一男子下班後用微信處理工作時突發疾病身亡能否認定為工傷”的案件引發熱議。
我們先回顧一下案情:
2020年石某下班回家後,並沒有結束一天的工作,接到還在上班的同事關於工作事項的聯繫時,石某選擇了在家線上辦公,但在此過程中,石某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石某妻子因給石某申請認定工傷被拒,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官認為,石某於家中突發疾病時不屬於工作時間,也不屬於工作崗位,故不應該認定為工傷。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石某妻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
法院二審認為,石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後用微信回覆工作信息,所以可以將下班微信溝通時間認定為工作時間。故撤銷一審判決,撤銷社保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社保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田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本案認定工傷的關鍵在於是否同時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兩個要素。
既然單位享受了職工下班後依舊為單位提供勞動的“福利”,也應當為此承擔發生工傷事故之類的風險。
科技在發展,疫情還在持續,未來很可能實現勞動者與單位“不接觸”式辦公。此案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條文中“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認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讓法條的適用更加符合法理、人情。
關於此案,大家有什麼想法?分享在評論區!
關聯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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