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迫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
【基本案情】趙某與王某系夫妻關係,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於2021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4月30日13時許,趙某酒後到妻子母親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並趁機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係未遂。考慮到兩個年幼的兒女,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諒解書,對趙某表示諒解。後趙某被法院以強姦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婚內強姦”是否構成犯罪,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法律問題。
【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行為不構成強姦罪。主要理由是: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存在強姦。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間有特定的人身權利、義務關係,夫妻之間有履行夫妻生活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是合法夫妻,王某起訴離婚後,法院並未進入庭審程序,未判決離婚,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若認為構成犯罪,還可能破壞公序良俗,使個別女性濫用法律條款,致丈夫合法權利損害的情況發生。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行為構成強姦罪。理由是:從婚後夫妻間居住狀況、夫妻感情等情況看,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已破裂,即使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也僅是有名無實,不能僅憑一紙結婚證書,丈夫就可隨意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本案中,被告人趙某在被害人王某已起訴離婚的情況下,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之規定,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強姦罪。
【法院觀點】在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已經分居,不再承諾履行夫妻間同居的義務,雙方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的情況下(不要求已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序),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已經不是基於愛情基礎上的性要求,而是帶有報復、發泄的動機,這種性行為脱離了婚姻的本來面目,具有了“強行”行為的客觀特徵,應當認定其是違背女方意願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性權利,刑法規定強姦罪旨在保護婦女的性權利不受侵犯,結婚並不能剝奪女性的性自然權利!婚內強行發生性關係符合強姦罪的主觀和客觀特徵,構成強姦罪。
若一方如果一直拒絕同房,也是違背了夫妻雙方互負的忠實義務。互相忠實既包括不能出軌,也包括盡合理的性生活義務。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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